安亭中队:严查经适房违规使用乱象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6-02 点击数:

4月,安亭镇城管执法中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称,嘉定区淞阳路801弄小区内一住户将经济适用房非法转租,并且存在群租问题。接报后,中队立即安排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置。

经现场调查,该房屋为三室一厅,住户并未将房屋出租,共有5人居住在内,并未改变房屋结构及群租行为。随后,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了解到,该房屋权利人为严某,合同载明的同住人有3名,而目前居住在内的为其中一名同住人与4位远方亲戚,但是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由权利人和同住人居住。对此,执法队员找到居住在内的同住人,告知其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针对这一情况,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发放整改告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经过执法队员的宣传教育后,当事人表示因不了解经适房相关政策规定,故让远方亲戚前来居住,因此将积极配合改正。5月底,执法队员再次上门进行复查,确认同住人的4名远方亲戚已搬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这3个显著特征,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政府当初推出经济适用房,目的就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用来出租或者经营的话,就违背了政府的初衷,达不到这个目的了。

下一步,安亭中队将继续加大违规使用、出租经适房乱象的整治力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保障房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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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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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