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亭中队:【以案释法】公司开业还和城管有关?这件事请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04-26 点击数:

安亭城管中队在抓好辖区日常街面维护管控的前提下,始终坚持跨前一步主动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日常巡查检查专项行动,深入社区、企业、经济园区等地,落实常态长效督查和管理,确保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合法合规、生活品质持续提升。

4月中旬,安亭城管中队深入安亭新镇内的公司企业,开展垃圾分类专项行政检查,重点查验公司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内是否存在混投干湿垃圾等情况。

经过检查,队员在安亭镇进明渡路的一处企业内发现该公司由于未与环卫公司签订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违反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了解,该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对于垃圾处理并不熟悉,导致企业未按规定同环卫公司签订垃圾收运合同。同时,中队执法队员还依法检查了公司的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确认公司的干湿垃圾分类规范,只是未依法签订垃圾收运合同。明确情况后,执法队员依法约谈公司负责人,耐心和其讲解了同环卫公司签订收运合同的必要性,并肯定公司规范做好干湿垃圾分类的行为。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对政策的不熟悉导致未按规定签订收运合同,公司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做到单位垃圾的规范处置。由于公司在限期内依规补签了合同,中队给予了公司不予处罚的决定。

生活垃圾处置与市民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分类投放干湿垃圾、依法有序完成垃圾收运,是每个市民和企业应尽的责任的和义务。安亭城管中队也将持续加大垃圾分类巡查和管理力度,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纠正,杜绝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积极采用“721”工作法,以更专业、更耐心、更高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温度,进以促进城市管理的力度,让文明的行为成为城市名片。

处罚事项:对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建住宅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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