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区中队:凝心聚力解民忧 执法担当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3-11-23 点击数:

随着“城管进社区”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业区中队坚持把力量向一线集聚,遇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主动跨前一步,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服务群众中主动作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为民服务水平。

近期,工业区中队收到了居民的反映,称辖区内某小区住户装修,过程中将防盗门向外扩,由于该户位于一楼,位置正对电梯厅,一旦门向外打开就会影响其他住户从电梯厅走道经过,且装修过程中有敲墙行为。执法队员在收到市民的反映后,立即与小区居委和物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且第一时间联系到该户的业主曹女士。曹女士表示,由于房型特别,其入户门处确实有一块空地,且这块空地属于向内凹陷,按照常理来说就应该属于她家使用。执法队员立即对其进行教育,公共空间不得擅自占用,且防盗门外开后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影响邻里关系。经过多次教育劝说,曹女士表示为了缓解邻里矛盾,愿意进行整改,将门缩回至原来位置。此外,执法队员还告知曹女士,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敲毁承重结构。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该户也由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事后,曹女士表示邻里关系得到了巨大的改善。为了感谢我中队,特地送上锦旗。

服务群众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工业区城管中队将继续紧密联系群众,多措并举,通过“城管进社区”平台,同步推进普法宣传,努力做到宣传进万家,切实提高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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