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区中队:深入追踪 精准裁量 查处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4-11-27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为遏制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渣土运输秩序管理,工业区城管中队对建设工程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追踪,保持高压态势,实施“一案三查”。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5日8时58分,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业区中队2名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垂钓园西南侧时,发现该处(苗圃)有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情况。现场空地内,有一台挖机正在平整建设工程垃圾,现场未发现运输建设工程垃圾车辆。经执法人员测量,平整区域建设工程垃圾南北向长 20米、东西向宽27米,面积540平方米。经向现场人员询问,该处苗圃负责人为王某,建设工程垃圾系王某联系运至此处。经执法人员排查,2024年5月24日12时前后,有4辆货车载有建设工程垃圾驶向案发现场。调查询问过程中,王某称涉案垃圾是2024年5月24日中午运至苗圃,一共4车,具体重量不详;另安排挖机将涉案垃圾碾碎用于平整场地。其所述情况与执法人员调查结果相符。2024年06月04日上午,王某联系上海嘉定城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垃圾进行清运,共计清运2车,当日整改完毕。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向王某送达听证告知书,王某主动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6月26日,中队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对涉案的无证运输车辆,中队同时立案查处。关于装点的信息,已移交相关街镇。
二、案件分析
(一)违法事实认定
本案中,违法现场的建设工程垃圾以轻质砖为主;而案发地点位于农村,农村宅院多以红砖砌筑,在以往查处的拆房垃圾案例中,未见有如此集中的轻质砖出现。执法人员判定,涉案垃圾系从其他区域载运至此。查明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路径及时间节点,是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重要补充。2024年5月28日,经执法人员视频排查,查证了承运车辆、路径等重要案件事实,完善了证据链。
(二)法律适用探究
1.案由选择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有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等四种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意图将建设工程垃圾作为场地垫层使用;客观上,有使用机械将垃圾碾压平整的处置、利用行为。因此,认定王某属于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2.裁量适用
本案中,现场执法人员测量的建设工程垃圾覆盖区域面积为540平方米;上海嘉定城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显示清运2车次,共计16吨;视频监控排查运输车次为4车次。以上三组数据,代入裁量基准,会得出不同的处罚幅度。本案最终以现场测定的面积作为适用裁量的事实依据,理由主要是:当事人王某擅自处置建设工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建设工程垃圾全流程监管秩序,同时也造成实际危害,导致污染区域土壤生产力下降,减损了土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引用现场测量的面积数据,是对王某行为危害后果的客观、公正评价。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执法示范点在于合理使用自由裁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公正裁判。裁量基准往往会以重量、面积、体积、次数等客观标准作为衡量依据,并同时设置;容易引起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罚等风险。其实,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与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相同,在同时具备数个条件时,适用“择一重”的原则。如同本案中,因王某的处置行为导致污染面积达540平方米,达到最高一档的裁量标准(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因此案例中16吨的数据不再引用。
三、法律适用
(一)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城管规〔2023〕1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45吨以上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