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中队:隐患违建“零容忍” 擅自搭建必拆除
发布时间:2024-11-14 点击数: 次
厂房仓库作为生产和储存的重要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若在消防逃生通道等关键区域擅自搭建违建,火灾事故一旦发生,会严重威胁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华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十分重视对厂房仓库等重点区域的隐患违建巡查与整治,确保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近期,华亭镇执法队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某企业在华高路333号园区内的道路旁搭建了一处约50㎡彩钢房。执法队员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违建的搭建材料为泡沫夹芯板,极易燃烧,一旦遭遇火灾后果严重。执法队员当场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并向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期11月13日前拆除违法建筑。
11月8日,执法队员现场复查,企业已自行拆除违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其所拥有的或管理的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存在违建行为。企业应自觉抵制搭建违建,履行法律责任,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面临的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