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镇中队:店招“无语”?立马整改

发布时间:2024-06-04 点击数:

请别误会,这里的“无语”,不是指商户的店招“光板一块”,而是另有所意。店招作为商户招揽顾客感官认知层面的重要一环,起着举足轻重的的指向引导作用。作为顾客,平时逛街遛弯进店消费,看到店招的第一反应是啥?多数是对店招内容的识别,其次是出于本能对所见到或存破损店招安全性的疑惑。

如果眼前呈现的是一串“乱码”是何感受?标新立异、阴阳怪气或是时尚前卫?有的市民可能会认为无妨无害不觉得影响,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规章的制定就是起着规范引导行业正向健康发展的作用。招牌作为各商户的宣传窗口,依规维护店招内容的规范性对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而言尤为重要。在市容、城运等部门的联动下,嘉定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店招一方面加大商户自查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即时处置排除隐患。在努力保障安全的同时,双管齐下对店招相关的规范度合并检查,对发现的未备案商户责令改正,两手齐抓努力做好街道辖区内近2千户店招的日常引导管理。

日前,执法队队员辖区巡查发现某商户装有无规范汉字的店招,经与商户深入沟通、普法答疑后立马着手整改,经复查商户在期限内将店招用字依规变更,此举净化了店招设置的有序环境,也更易于顾客此后的认知甄别,提升老城游览的体验感。

习惯于白加黑、五加二的队员们,在有序的嘉定街头等您来游赏!

 

小贴士: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是这么说的: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违反前述条款的,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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