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履职不力 城管部门处罚——记江桥镇城管中队查处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上报告知义务一案
发布时间:2021-01-08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2020年12月31日,江桥镇城管中队队员接居民投诉至鹤望路某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户房屋的阳台区域装有马桶、卫生间内装有油烟机。经查,该处房屋使用人王某认为屋内布局不合理未能满足自身日常生活习惯,便擅自将阳台及卫生间区域的物业使用性质进行变更,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王某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目前中队就王某涉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这一案件立案查办中。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执法人员得知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虽曾履行劝阻告知义务,但未将王某逾期未整改的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而导致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形成扩大。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江桥镇城管中队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该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发挥其在制止住宅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前端管理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社区新增违建、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破坏房屋承重墙等现象,真正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