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桥镇中队:乱倒偷倒非小事,违法违规必担责
发布时间:2021-04-14 点击数: 次
4月6日上午,由江桥镇农发公司绿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在辖区金园二路金园三路路口往东100米处的绿化带内有偷倒的装修建筑垃圾。接报后,江桥镇城管中队队员立刻赶往现场核实,确认情况属实。
中队队员随即前往公安部门调取该路口监控,经仔细查找发现,4月5日下午16时23分,一辆蓝色货车开到此处停下,将车上的装修建筑垃圾分拣给两辆三轮车装运,剩余部分垃圾装载不下,便将其倾倒在路边,随后当场驶离。
锁定涉事车辆后,中队方面依托公安协查机制根据车牌号,调查到涉事车辆所属公司,立即联系当事人到中队处理此事。通过当面对证,摆事实、讲道理,当事人最终供认不讳,并坦言认识到自己偷倒垃圾行为的不良影响,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对自己也百无一利。虽然偷倒让自己暂时少了点“麻烦”,但是治标不治本,最终还是要回头再跑一趟、再运一程,甚至导致罚款,得不偿失。当事人表示今后不会再偷倒垃圾,偷懒不仅省不了小钱还可能赔大钱。目前,案件已立案查处,偷倒垃圾现场已整改清理完毕。
乱倒、偷倒垃圾不仅影响城市景观,更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对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如今,随着广大群众安全环保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监控探头的广泛覆盖,群众和科技的双重力量让垃圾乱倒、偷倒无所遁形。江桥镇城管中队今后将不断加强对乱倒、偷倒垃圾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再次,江桥镇城管中队提醒各位从业者:偷倒垃圾切不可心存侥幸,贪一时之便!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