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桥中队:房屋装修讲规矩,自身利益免受损
发布时间:2023-11-01 点击数: 次
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江桥中队)执法队员在进社区巡查时发现,某小区一楼业主正在进行房屋装修,绿化区域内有新浇筑的混凝土平台,疑似存在损坏绿化的违法行为。
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联系社区物业经理到场协调处置,并对混凝土平台进行了尺寸测量和记录,拍摄了现场检查和取证照片。
紧接着,执法队员在物业处调取了业主信息和该小区房屋平面图。经过比对核实,该业主浇筑的混凝土平台确为违章构筑物,占用了公共绿地。执法队员随即联系业主,说明缘由并约谈当事人。
次日,执法队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在绿化带内浇筑混凝土平台的行为违法了《上海市绿化条例》,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楼返潮问题严重,本想通过浇筑混凝土平台来改善房屋潮湿问题,没想到竟然违法了,感谢执法队员上门提醒,并表示检查当日已停止施工,愿意配合整改回复。执法队员考虑到浇筑的混凝土平台面积不大,当事人态度良好,配合度高,遂开具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期限内自行拆除。
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队员前往复查,当事人已按期拆除了违法浇筑的混凝土平台。执法队员提醒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要注意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非法占用绿地和破坏绿地等,避免随意装修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现场检查照片
整改照片
法条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