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桥中队:前夜趁夜色在公交站亭偷倒生活垃圾 今早已上门在涉案店铺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04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放着有沿街商铺有每天早、中、晚三次的上门收运生活垃圾的环卫保洁服务不用,却选择铤而走险趁着夜色、贪图就近方便选择公交站亭随意丢弃生活垃圾,以上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最近一段时间,在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近海波路两个公交站亭及周边频繁发生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情况,今天早上通过丢弃垃圾袋中的头发碎屑和快递包装袋以及现场巡查人员提供线索,结合镇城运中心街面监控探头视频追踪,城管执法人员迅速破案,涉及违法相关人员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这两个公交站亭最近每晚至次日早晨环境卫生状况非常差!一袋袋生活垃圾就这样扔在公交站亭附近,请你们执法部门有没有办法尽快管控处置?”日前,嘉定区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路长制”网格管理队伍负责干部接到了江桥镇市容管理部门和环卫清运公司的执法管理求助:嘉怡路近海波路两个公交站亭及周边经常有人半夜偷扔生活垃圾,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接到这一情况反应后,城管执法队员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公交站亭的成袋化生活垃圾几乎‘天天有’”,

江桥镇市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杜绝此类现象,他们也曾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在公交站亭周边张贴提示告知牌,提示公交站亭仅接受过往市民随手小垃圾(个别饮料瓶、用过的纸巾、水果皮等),不得将周边小区或沿街商铺的生活垃圾扔到这里的小垃圾箱(用于收运干垃圾、可回收物种类的道路废物箱),但未起到实质性作用,一袋袋生活垃圾仍频繁出现,直接放在小垃圾箱外造成公交站亭一度成了生活垃圾“收集厢房”。为此,江桥镇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和环卫保洁收运人员会同城管执法队员专门对周边沿街商铺逐一上门告知和宣传相关法规,还走进附近两个居委社区对社工和物业人员进行相关宣传告知和业务培训,希望能“双管齐下”劝导小区居民和沿街商户要将生活垃圾按照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或者分类交运到指定垃圾厢房或上门收运车上。

此后,在临时增派“路长制”管理队员定点值守情况下,个别小区居民想趁着晚饭后散步之际,带着家中生活垃圾出门就近丢弃垃圾的行为得到了及时劝导和纠正,两个公交站亭的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现象有所改善。但在,12月2日晚间10时许,嘉怡路某沿街店铺员工趁着夜色还是将两包生活垃圾丢弃在了某公交站亭小垃圾桶外,值守队员进行了当场劝导,但该员工拒不改正,扭身就跑进了马路对面的某店铺。值守队员及时向城管执法中队上报情况,按照执法办案规范要求,将这两包垃圾带回城管中队进行证据保存。

“请你看一下,这两包垃圾是不是你店里扔出来的?”。12月3日早上九时许,城管执法队员会同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涉案现场向涉嫌商户进行执法问询。

该涉事商户起初一口否认,在随后对现场的一包生活垃圾进行了翻查,执法队员接连发现,垃圾袋中竟有大量的头发碎屑和相关店铺地址的快递包装袋,结合前夜值守队员拍摄的证据照片,该涉事商户开始改口辩称,”这些垃圾是他们店里扔的,但他们是扔到了公交站亭的小垃圾桶边上,应该不属于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城管执法队员对此进行了法规告知,对沿街店铺有环卫保洁公司上门定时定点一日三收的情况下,不向指定的垃圾收运方交运垃圾,随意丢弃在公交站亭的小垃圾桶外,也是相关违法行为的一种。面对铁证和城管执法队员的法规告知,城管执法队员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随意丢弃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该涉事商户诚恳接受了行政处罚,并表示引以为戒,回去后教育全店员工遵守生活垃圾收运相关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及定点投放交运垃圾。不再因为错过收运时段“投机取巧”省事,想趁着店铺关门将垃圾不想放在店里而“铤而走险”以身涉法。

“在我们江桥镇这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中小店铺较多、外来人员居多的情况下,我们在日常执法实践中中,时常会发现有单位(沿街店铺)或个人(居民)为图一时方便少走几步路,选择就近随意倾倒或者乱扔生活垃圾,特别是想“借光”周边公交站亭小垃圾桶进行违规投放,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这里希望他们不要有侥幸心理,在“路长制”网格巡查和街面监控探头下,这些人的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查处!”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吕张龙说,“今后,城管执法和市容管理部门将紧密协作,依托“路长制”融合网格工作管理机制和社区管理“三驾马车”良好基础,一手抓法规宣传和劝导告知,一手抓巡查值守和严格执法,不断加强源头管控、提升管理实效,不断强化线索发现、提升办案成效,坚决打击、严厉查处查各种偷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法规小贴士: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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