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联合公安、环卫,依托信息化手段,高效处置混凝土散落案

发布时间:2019-02-02 点击数:

2019年1月22日9时,嘉定菊园新区城管中队接到环卫部门上报:“环城路沿线(嘉行公路——永靖路)发现散落现象”。城管队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环城路上确实有一条混凝土污染物。经测量,散落污染物长度为25米。

为快速锁定执法对象,城管队员前往公安部门调取该路段实时监控视频,确定散落车辆为牌号“沪EG8061”的混凝土搅拌车。经确认,混凝土是在1月22日07时04分,车辆沿环城路由东向西驶入环城路嘉行公路路口时产生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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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散落地点是交通要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执法队员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联系环卫部门立即清除该污染物,清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

经调查,该车辆属于上海昶埠工贸有限公司,城管队员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前往马陆镇进行调查。在涉事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了“沪EG8061” 混凝土搅拌车属于该公司。执法队员开具《谈话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令其前往菊园中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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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10时15分,“沪EG8061”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吴某受公司委托前来接受处理,吴某当场对证据照片进行了确定。执法队员告知其散落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的相关规定,城管部门对上海昶埠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吴某代表公司接受处罚。经过批评教育,吴某表示以后开车时一定会注意货物情况,一旦发生散落立即下车清除,减少道路污染。

此次执法过程中,菊园城管、公安、环卫部门及时联动,迅速出击,才有了该案件如此高效的办结。菊园各执法部门之间将继续加紧协作,实现优势互补、良性共治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