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夜间施工不可为,监控锁定严查处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之 (四)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2020年10月19日,菊园城管中队接到12345投诉:一建筑工地晚上22:40分还在进行施工,利用机械设备,造成噪音扰民。

10月20日,执法队员通过公安部门协查手段调取监控显示该工地19日22点后确有施工作业,中队执法队员随即至现场找到施工方,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其为了赶工期,在晚间22时后进行烧焊作业,且没有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执法队员随即对施工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谈话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10月22日,当事人前来菊园城管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停止夜间施工作业。当事人接受了处罚,并表示吸取教训,今后不会进行夜间施工扰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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