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群租现象惹民怨 聚力查改除隐患
发布时间:2020-11-25 点击数: 次
11月13日上午9时,菊园城管中队进社区队员接到居委上报,辖区柳湖路777弄17号某室疑似存在群租现象,邻居反映噪音较大,物业反映该处居住人员较多。上午9时30分,执法队员会同居委、物业上门检查核实,但屋内无人应答,随即联系居委方面提前联系业主,约定时间上门查看。
当天下午14时00分,执法队员来到居委办公室,到场的有居委、物业及柳湖路777弄17号某室的承租人陈某。在陈某的带领下,执法队员对柳湖路777弄17号202室进行了入室检查。执法队员发现该户户内有3间卧室,其中2间摆放有2副高低床,另1间摆放1副高低床和1张单人床。客厅摆放3副高低床。经询问,这些高低床都是承租人陈某设置的,床铺也是陈某出租的,居住人之间无抚养关系。执法队员当场录音录像、拍照取证,并向承租人陈某开具了《谈话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11月14日14时50分,当事人陈某致电菊园新区城管执法中队表示该处户内已完成整改,中队执法队员随即对柳湖路777弄17号202室进行了复查。经检查,现场3间卧室内的高低床均已拆除,客厅原有的3副高低床已搬走,符合整改要求。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证,制作复查笔录。
11月19日9时10分,当事人陈某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队员再次对陈某进行了普法教育,解读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讲述了群租可能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陈某表示接受教育且不再犯。由于陈某整改及时,中队方面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法条索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前)
(整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