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新区中队:分类容器有缺失 限期未改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20 点击数: 次
2020年12月29日,菊园新区城管中队执法人员例行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北大街305-315号**超市未设置干、湿垃圾桶。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执法队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0年12月31日08时27分,菊园新区城管中队执法人员来到北大街305-315号进行复查,发现**超市将原有垃圾桶进行更换,但依然未将做到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成组设置。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了《谈话通知书》。
2021年1月8日下午,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表示,店员向他反馈此事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执法队员将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做了普及和教育,当事人表示将按照相关要求立即整改,做到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成组设置。最后,菊园城管中队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0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北大街305-315号,发现该处湿垃圾桶、干垃圾桶已设置完毕。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菊园新区城管中队将继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为菊园新区的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整改前)
(整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