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协作助力案件侦破 菊园城管快速处置砂石散落
发布时间:2021-04-21 点击数: 次
2021年04月16日08时11分,嘉定菊园新区城管中队接到环卫上报:“永靖路(平城路-胜竹路)发现砂石散落现象”。城管队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永靖路上确实有一条砂石污染物。经测量,散落污染物长度超过30米。
由于散落地点是交通要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执法队员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联系环卫部门立即清除该污染物,清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
为快速锁定执法对象,城管队员立即联系菊园城运中心调取该路段实时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当天早上06时15分,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由北向南途经此处发生散落,但是由于监控角度问题无法看清车牌号码。执法人员根据车行轨迹进行倒查,终于在新建一路永靖路口的监控探头里截取到清晰的车牌照片。确定了散落车辆为牌号沪**2720的混凝土搅拌车后,经过公安部门的配合,执法人员快速锁定了嫌疑人王某,并获取到相关身份信息。
经过执法人员电话约谈,当事人王某于4月19日14时00分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王某在看完监控录像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车辆是自己驾驶的,当时由于操作失误产生散落,然而自己也未留意到车后情况。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其散落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王某先前往环卫部门结算清除费用,然后再次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散落污迹超过30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执法过程中,菊园城管、城运、公安、环卫部门及时联动,互相协作,迅速出击,才有了该案件如此高效的办结。菊园各部门之间将继续加紧配合、互通有无,实现优势互补、良性共治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