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拓宽执法事项,处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

发布时间:2021-06-17 点击数:

2021年5月29日,菊园新区城管中队接12345投诉反映:嘉宝梦之湾一业主把公共花园的树砍了,然后把自己的花园扩散到公共花园,市民要求恢复。

5月31日,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当事人在盘安路1000弄**号房屋正在进行装修,铺设石板作业,涉嫌个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经测量,占用面积长4米,宽3米,面积12平方米。占用时间3天。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处房屋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铺设的石板已拆除,现场已恢复。6月8日,当事人前来菊园中队进行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委托装修公司铺设石板路,占用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中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也会引以为戒,在今后的装修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是2020年新划转城管的执法事项,菊园中队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应用到工作实际中,不断拓宽执法新事项,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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