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社区联动处置群租 耐心普法为民解忧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2021年11月19日上午,菊园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在“城管进社区”工作中,被居委告知其接到12345热线举报,称柳湖路481弄10号***室涉嫌群租,需要城管部门协调办理。城管队员立即高度重视,与居委、物业联勤联动,迅速地进行了处置。

城管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要求物业调取《房屋结构图》,然后与居委、物业一同上门进行检查。由于当时无人应门,执法队员要求居委工作人员立即与业主取得联系。根据业主提供的中介公司信息,执法人员约定时间上门检查。

当晚20时13分,执法人员在中介带领下对柳湖路481弄10号***室进行了检查取证。该房屋共有3间卧室出租给5人居住,其中主卧住2人,靠近卫生间的次卧一住1人,靠近厨房的次卧二住2人。经测量,次卧二房间面积为6平方米左右,涉嫌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的规定。经调查,业主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完整出租给租户秦某某,秦某某进行了分包转租。由于当事人秦某某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只能电话联系,约定11月23日在中队约谈。

11月23日10时00分,当事人秦某某如约起来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耐心告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群租”的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态度良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26日前一定自行改正。

11月26日13时43分,执法人员上门复查时,发现次卧二的高低床已搬离,居住人数减为1人,符合整改要求。

11月29日10时10分,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反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今后菊园城管将依托“城管进社区”加强联勤联动,三方力量拧成一股绳,有效提升社区法治水平,提升社区居民法治意识。

[以案释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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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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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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