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业主违法装修,物业未及时上报,罚!
发布时间:2022-07-14 点击数: 次
近日,菊园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经查,慈竹路民悦街555弄*号***室在装修中存在切割阳台,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处物业公司对该户业主在装修中的违法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在24小时内上报。执法队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联系到物业公司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监管者,应该及时制止违法装修的行为,若劝阻、制止无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若知情不报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