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以案释法”责令工地装围挡 文明施工防污染

发布时间:2023-02-23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2022年11月25日15时35分,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棋盘路新成路路口西侧50米工地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该工地靠近河岸的位置未设置硬质围挡,对河道有污染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022年12月13日09时5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工地靠近河岸的位置已根据要求整改,设置了硬质围挡。

2023年2月15日13时40分当事人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已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落到实处,降低污染周围大气、河道的风险,防止雾霾的发生,美化周边环境。 

【法条索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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