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以案释法】焚烧垃圾不可取 消防警钟常提醒

发布时间:2023-04-11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2023年03月16日15时34分,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树屏路1501号东侧绿化带发现杨某某正在焚烧废纸等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焚烧垃圾的行为,并将火星全部扑灭。经测量,现场焚烧痕迹面积为2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消防安全提醒,并要求恢复绿化带被破坏的草皮。

2023年3月20日14是28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杨某某没有再次焚烧垃圾的行为,并已在原焚烧处补种绿化。

2023年3月21日9时20分当事人杨某某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和消防安全警示,希望当事人能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珍爱生命从我做起!

 

【法条索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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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现场遗留的焚烧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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