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物业监管不力,责令改正并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6 点击数:

近日,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唐公路99弄*号*室发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经查,嘉唐公路99弄*号*室阳台外面设备平台长1.2米,宽0.7米,共0.84平方米,已处于封闭状态。经询问,搭建时间为2023年3月下旬搭建完成。物业公司至今未上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之后,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搭建位置未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鉴于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物业企业做出相应处罚。

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要起到监管责任,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未劝阻、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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