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以案释法】公用部分被侵占 城管执法还于民
发布时间:2023-05-15 点击数: 次
2023年04月20日15时30分,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在树屏路巡查发现上海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商铺门前设有不锈钢围栏,且固定在地面上,涉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经测量,不锈钢围栏长2.5米、宽3米,面积7.5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人员于4月21日15时14分对现场复查,发现现场设置的不锈钢围栏已拆除,原有物业公用部分恢复原状,符合整改要求。
5月4日当事人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系首次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依据裁量基准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物业共用部分属于每一名业主,不是个人财产,不具有排他性。业主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应占为己有,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共用部分。
【法条索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前
整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