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中队:【以案释法】垃圾勿随意堆放 门口不是垃圾站
发布时间:2023-05-29 点击数: 次
2023年5月18日20时40分菊园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平城路某店铺门外有随意堆放水果筐等城市生活垃圾的现象,堆放垃圾面积1平方米。经询问,当事人李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023年5月19日21时00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已整改。
2023年5月24日15时00分当事人前来菊园中队接受询问调查,2年内首次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门口不是垃圾站,路人有路权,邻居有相邻权。
美丽的城市环境需要每一个市民去共同维护,只有环境美了,人们的心情美了,经济才会美。
【法条索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前
整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