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陆中队:公共楼道内私装防盗门?马陆城管:占用公用空间必须拆除

发布时间:2022-12-16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在楼道内擅自安装防盗门,这种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空间,造成了其他业主的不便,还严重影响了楼道的环境面貌,更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近日,马陆城管中队成功拆除了一处违规安装的防盗门,平息了一起邻里纠纷。

此前,马陆城管中队接到沈徐路128弄金沙湾小区某号01室业主投诉,反映同楼层03室业主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致使电表、水表等公共设施被分隔在防盗门内,无法正常使用,希望能够尽快拆除该防盗门。

随后,马陆城管中队执法队员赶赴现场,发现该楼层的一侧被人私自安装了一扇灰色的防盗门。现场,防盗门紧闭,透过防盗门上面的缝隙向内看,被铁门封闭的狭长楼道里有一户人家。经核实,该防盗铁门确为03室业主安装,为了是将过道隔开,使靠近其的公共过道成为自家空间。这扇私自加装的防盗门,不仅使电表、水表等公共设施被分隔在门内,引起邻里的不便,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马陆城管执法人员向03室业主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执法有抵触情绪,拒绝整改。

12月5日,马陆社区、马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居委会、属地物业再次来到沈徐路128弄该室开展联合整治,拆除了该违规设置的防盗门,也平息了一场邻里纠纷。

在此,马陆城管也提醒广大市民,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属于违法行为,广大业主要遵守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切莫发生圈占公共楼道的行为,保证“生命通道”的畅通。

3118427a61de47d6ad40d666c3001110.jpg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