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陆中队:从接报到处置2小时内完成,马陆城管高效处置电梯吸烟事件!
发布时间:2025-03-14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近日,马陆城管中队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高效的工作作风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感。2025年3月7日上午9点30分,马陆城管接到热心市民来电反映,称翁家宅路299弄嘉悦华庭小区电梯内存在吸烟现象。
接到市民投诉后,马陆城管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小区物业和居委,调取电梯内的监控录像。通过仔细排查,执法人员迅速锁定了涉事业主的居住门号。这一过程仅用了不到30分钟,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的高效协作能力。
锁定当事人后,执法人员联合居委会和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门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虽然当时吸烟当事人不在家,但其家人表示愿意配合整改,并承诺督促吸烟者不再犯类似错误。执法人员耐心地向其家人讲解了电梯内吸烟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公共电梯内禁烟的重要性。
从接报到处置完成,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2小时。市民对马陆城管的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置表示高度认可。一位小区居民表示:“没想到城管部门反应这么快,真是为我们老百姓解决了实际问题!”
吸烟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还是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源头之一。特别是在公共电梯内吸烟,气味散播慢,不仅影响后续乘梯人,乱扔的烟头还可能造成火灾隐患。马陆城管的快速反应、得当处置,有效解决市民的烦心事。
事实上,电梯内吸烟问题一直是社区治理的难点。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以来,马陆城管联合辖区内物业和居委人员,在多个小区内开展普法宣传,并在电梯内醒目位置张贴禁烟倡议书。接下来,马陆城管将继续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同时,督促物业切实履行禁烟宣传和劝阻工作,为社区居民营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