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01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近期,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案件,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真南路的健身中心,店招为“某曼健身”,店内正在营业。负一层有一游泳池,池内有人正在游泳。该店运营经理出示了营业执照,却无法提供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卫生许可证,并立案调查。之后,当事人至中队接受调查,核实该健身中心为其公司所收购,营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遂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予以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对辖区监管对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