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赏花季,山樱花树变“秃”?这样做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2023-03-15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伴着三月的微风与阳光,

桃花、樱花、山茶花等陆续绽放,

现时节,是赏花最好的时机。

在南翔镇的大街小巷,

除了“烟火气”,还有随处可见的春暖花开,

这才是城市景观风貌和城市品质的体现。

但最近,在德园南路上

一棵本该“绽放”的山樱花树变得光秃秃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

日前,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南翔镇德园南路87号门口发现有损坏绿化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经过现场检查,该处绿化带内的一树木多处树枝被切断,被损坏的树木为山樱花,胸径为7.96厘米。经附近走访,锁定当事人为附近沿街商铺业主,其承认该树木是其“修剪”的。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教。经过宣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和《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中对于“修枝短截”的补偿标准,向当事人处以绿化补偿标准3倍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南翔城管提醒广大市民,

要爱护城市公共绿化,

维护我们居住的城市环境,

擅自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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