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行!
发布时间:2023-05-15 点击数: 次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适用范围和处分权利,施行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管理、申请供应、以及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有产权保障房在没有购得全部产权前,是不允许出租和出借的。除了登记在册的产权人和同住人以外任何人不得居住,即使是不收房租也不允许。
然而,有些购房者成功申请购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违背了这一初衷,将房屋擅自出租、出借,谋取房租利益或是让其亲戚朋友居住。
日前,南翔镇嘉程路900号铁建澜庭小区有居民反映称,某户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经调查,当事人巫某由于在市区上班,居住在南翔镇不方便,就将上述地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了出租。
5月10日,南翔城管中队、南翔镇房办、属地居委、物业就该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出租问题集中约谈当事人巫某,根据现有固定证据,确认相关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当事人若逾期并未改正的,将交由城管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把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出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又拒不整改的,房东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房东巫某在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愿意配合整改,将立即落实后续租客搬离问题。执法人员将在责令限期内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复查整改情况。
接下来,针对房屋管理领域执法事项,南翔城管中队将会同房管、物业、居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从先期介入提前宣传、中期有违必查、后期长效管理三方面,严控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行为,杜绝反弹回潮。
普法贴士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