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这个手续不能缺!

发布时间:2023-08-25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随着家庭平均汽车拥有量不断攀升,洗车店成为市民生活中经常要去的地方。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日前,嘉定区南翔城管中队就办理了一起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嘉定区南翔城管中队接12345热线反映,火车站路121弄某洗车店涉嫌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

办案经过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洗车店有精洗工位2个,负责人表示店内确实提供车辆清洗业务。该店负责人当场出示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证》。经现场检查及询问,执法人员认定,该洗车店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办理洗车备案手续,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并对其教育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办理备案手续。店内负责人表示将立刻整改,尽快办理备案证。

处理结果

8月11日,该洗车店负责人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期间出示了新办理的《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证》,证明已经整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执法人员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亮点

该案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充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考虑,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避免“一刀切”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普法效果、社会效果,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清洗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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