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拆违规“地锁” 解居民“心锁”

发布时间:2023-11-22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停车问题事关“大民生”,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不少小区停车资源捉襟见肘。有的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即使还没卖出去,空着也被物业安上地锁不给居民租用,这样子白白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停车资源。近日,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镇房管办、芳林社区居委会通过组织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共同召开协调工作座谈会,圆满解决了浩翔路上某小区地下车库空置车位设置地锁问题。

近期,市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位于浩翔路某小区地下车库的空置待售车位上安装了地锁,挤压了有限的停车资源。接到投诉后,执法队积极联系房办、居委、物业、居民代表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车库28个车位上安装有地锁,且悬挂有“清盘钜惠,待售车位”字样。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居民小区停车难是普遍问题,未售出的产权车位虽以销售为主,但不应通过设置地锁的方式限制居民停放车辆。”11月11日下午的协调工作座谈会上,执法队员要求物业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认真倾听居民意见,督促物业尽快拆除待售车位上的地锁,解决小区业主的停车难问题。同时建议物业公司创新小区管理思路,加强与居委、业委会、业主代表协商议事沟通,共同创建和谐的小区氛围。物业当场表示将尽快整改拆除地锁,恢复原状。

11月13日,经执法队员现场复查,物业公司自行拆除了该小区地下车库28个待售车位上的地锁。地下车库待售车位的“地锁困局”在执法队及各单位部门的精心协调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下一步,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结合“进百家门、访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大走访工作,持续巩固深化“城管进社区”活动,把主题教育融入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中,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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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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