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罚!
发布时间:2023-11-28 点击数: 次
“这个工地,晚上十点多了还在施工,十分扰民,还让不让人睡觉了”近日,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12345热线举报反映,位于嘉隐园路的某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要求执法部门能尽快核实查处,还静于民。
接到诉件后,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和投诉人进行先行联系,并赶赴该工地。10月9日晚22时21分,执法人员到达嘉隐园路古猗园路某工地时,发现存在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现场勘查,该工地内部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较大噪音,施工现场未张贴夜间施工许可证,经过现场核实,工地确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法队员固定证据后现场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要求配合立案调查。
11月初,工地负责人到队部接受调查询问,在一系列视频和图片证据面前,工地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最终,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该施工单位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地负责人表示将严格依照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安排施工,避免建筑工地夜间噪声扰民的情况发生。
近阶段,南翔镇辖区的在建工地加速推进施工进度,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长效化监管,高效查处夜间施工违法行为,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施工作业。针对多次违反规定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遏制夜间施工扰民和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还市民一个宁静祥和的夜晚。
普法贴士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