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小广告”被抓现行,解气!
发布时间:2024-02-23 点击数: 次
“小广告”屡现不止,背街小巷、前挡风、车窗、绿化带……张贴散发形式多样,影响市容市貌。
近日,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案。
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民主街德园路附近时,发现存在随意散发小广告行为,影响市容市貌。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当场被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散发的广告上印有“房屋出租”等字样的信息。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城管提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