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未落实防尘措施致扬尘污染,企业再犯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5-02-13 点击数: 次
扬尘污染直接导致PM2.5、PM10浓度升高,加剧雾霾天气,破坏城市生态环境,所有施工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认真履行环保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共同保护我们的蓝天白云和美好家园。
基本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30日,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接到区建管委案件移送线索:“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南翔镇一项目地块进行施工作业时,存在裸土覆盖不到位,未进行洒水降尘,导致扬尘严重超标(最高已达4.892mg/m³),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违法行为认定与法律依据
接到相关线索后,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第一时间前往项目工地依法进行核实处置。经检查发现,该工地处于景观绿化和内部道路铺装作业阶段,存在不同程度裸土覆盖不到位、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的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公司的受托人在接受调查和询问时,承认在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处罚结果与警示意义
经过调查,该公司之前在外区因类似违法行为遭受过行政处罚,此次为再次违规。综合案件所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最终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守法施工,既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城市和市民的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将防尘措施纳入施工全流程管理,杜绝“重进度、轻环保”的侥幸心理,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