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改并罚!
发布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次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市民健康权益,近期,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了一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案件。
基本案情回顾
今年4月初,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接到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线索:“武威路某号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足浴、美容店的行为。”
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时间前往嘉定区南翔镇武威路某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门口挂有“足浴、洗浴”等字样招牌。执法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显示场所名称为“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未能出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场所营业面积达1800平米,实际经营足浴、洗浴业务,其营业执照于2025年1月27日办理,但在经营后没有及时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执法人员督促整改下,该场所负责人已于4月17日拿到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结果
经调查确认,该场所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综合案件相关证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最终对该场所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与市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各经营主体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类证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助力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法条链接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