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中队:业主自拆违建解注记 交易限制顺利解除

发布时间:2025-07-31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房屋注记”如同给房产戴上“紧箍咒”——当房屋存在“损坏主体承重结构”或“附有违法建筑”等问题时,其相关情况会被专门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直接导致房屋交易、抵押等功能受限。只有整改且完成“解注”手续,房产交易才能恢复正常。

近日,南翔镇顺达路111弄一业主朱某主动来到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希望解除房屋注记。原来,该业主的房屋因2021年附有违法建筑被行政注记,导致多年来交易一直受阻,这成了压在朱某心头的一块大石。

执法人员查阅档案发现,该房屋的三层、四层、五层的露台处建有三处阳光房,均属违法搭建。7月1日,朱某正式提交解除注记申请时,执法队员拿出图纸仔细圈画,逐一指明需拆除的违建位置和范围,还提醒拆除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护、避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并约定了上门复查时间。

7月17日上午,执法队员来到顺达路111弄的该处房屋。原本被阳光房占据的露台已恢复原貌,三处违建已全部整改拆除,符合解除房屋注记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启动解除注记申报流程,手把手指导朱某填写材料,第一时间将相关手续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如今,随着注记成功解除,朱某拿到审核通过的文书时难掩喜悦:“总算能正常交易了,多亏你们耐心指导!”目前,该房屋已经可以进行正常交易。在后续的工作中,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探索和完善违法建筑的治理手段,落实执法、注记、解注并用手段,坚决遏制增量,清理存量违法建筑,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

普法贴示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四)行政机关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存在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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