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冈中队:群租扰民有风险 执法为民护和谐
发布时间:2023-08-23 点击数: 次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6日,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外冈镇城管中队)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小区**号**室存在群租情况。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得知:该房屋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承租人是一对夫妻,用泡沫砖将客厅和过道进行分隔,转租给第三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积极整改。8月21日,执法队员上门进行复查,确认客厅内的床铺已搬离、阳台清理完毕。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群租行为不仅影响邻里关系和谐,还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接下去,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和小区物业保持紧密联系,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更好守护居民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试行)》中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或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处罚”适用“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罚幅度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