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冈中队:垃圾分类,从规范设置垃圾桶这件“关键小事”做起
发布时间:2024-03-18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2024年3月8日下午,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外钱公路沿线店铺时,发现一家私人土菜馆的后厨设置了四个红色塑料桶,桶身未标注垃圾桶类型,其中3个用于丢弃湿垃圾,1个用于存放干垃圾,未见混投情况;餐馆经营场所内缺少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桶。执法人员当场告知餐馆老板,该饭店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应按规定成组设置四分类垃圾桶。执法队员提醒餐馆老板,设置四分类垃圾桶看似一件“小事”,却关系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餐馆老板承认同一颜色规格的垃圾桶的确容易混淆,表示一定及时整改。
2024年3月11日下午,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土菜馆进行复查,发现其后厨已配备齐全醒目干净的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再次向餐馆老板进行普法教育,垃圾分类关系节约使用资源和生活环境,平时要用好四分类垃圾桶,保持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餐馆老板保证一定身体力行,并督促员工和客人共同做好垃圾分类。
经办案系统查询,涉案单位2年内没有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普法小贴士】
处罚事项名称: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行政处罚。
管理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处罚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