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冈中队:未按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且整改不到位,这家公司面临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11 点击数: 次 来源:上海嘉定
9月10日下午,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工地巡查,在外冈镇汇方路汇德路以南100米处,发现该厂建筑工地生活区内仅有干湿两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告知现场负责人,单位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容器、设施,并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现场工地安全主管,其签收并表示同意立即整改。
9月18日上午10点30分,执法队员对该工地生活区进行复查,发现尚未整改。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表示已经采购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因为工地事务繁杂,一时疏忽未及时摆放到位。随即立刻安排人员处理。约20分钟后,在执法队员的现场监督下,该单位完成整改。
之后,该单位的安全主管受公司委托到外冈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单位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执法队员多次教育下,该单位主管表示今后一定重视垃圾分类问题,对工作人员加强监督。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