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冈中队:公共浴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罚!

发布时间:2024-11-27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公共场所如公共浴室、足浴中心、美容院和健身场所等,因其人员密集、流动性强以及设施设备的频繁共用,存在较高的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案情介绍】

近期,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接到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案件,冈峰公路上的**浴室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1月18日下午,执法队员前往该浴室,发现店内悬挂了营业执照,设置了沐浴区,有消费者进出。之后,根据调查询问,浴室的负责人骆某表示今年8月底开始营业,目前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队员向浴室负责人强调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要求其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浴室负责人承认了违法行为,并表示配合整改。

**浴室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该浴室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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