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路中队:“生命之墙”动不得 修复义务须履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点击数: 次
2023年7月24日,新成路街道城管中队接到12345投诉,迎园某小区2楼在装修过程中把客厅和房间之间的墙体敲了,给整栋楼带来了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户装修已过半,经勘查现场客厅和厨房存在两处墙体缺失。
根据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被损坏的两处墙体均为承重墙。
业主在中队接受询问时表示厨房处墙体在他买来时已经没有,而客厅那处原来就缺失了下半部分,是前业主做了个鞋柜,由于2楼楼层低光线差,所以为了增加采光,他是在客厅原鞋柜的基础上扩大了一些,所以他只损坏了一小部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业主有义务修复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该业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同意进行整改。
后经复查,业主自行将两处墙体修复,并出具了相应的房屋检测报告。经过自由裁量及重大法制审核等程序,中队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值得注意之处:身为产权人,对该物业具有完全的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义务确保自己的房屋不对相邻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以,本案当事人不仅要对自己损坏的墙体负责,同时也有义务对其他已被损墙体实施修复。
城管在此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结构是否改动(破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买方可以通过查看图纸、上下楼户型比对等方式发现这个瑕疵。同时,也应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明确卖房的违约责任。
针对此类违法情况,新成路街道城管中队升级治理模式,采用“物业提醒在先、执法有序跟进、突出长效管理”方式,由物业企业在业主装修前上门落实宣传提醒,进行装修登记备案,发现相关违法现象立即移交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加强法律威慑;同时通过定期巡查、重点复查、普法宣传、管执联动等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法律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