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1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20年03月19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嘉定区城管执法局政务公开
(一)工作职责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本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主要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范围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市政工程管理
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绿化管理
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古树名木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水务管理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4)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5)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环境保护管理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2)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7)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8)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
(9)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10)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
(1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6、工商管理
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建设管理
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对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房屋管理
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城乡规划管理
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个文书之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其他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进行行政执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听证程序:
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告知事项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下内容:
1、当事人有权提出有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回避;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执法部门有权依法采取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4、经办人应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
5、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部门、时间、地点、当事人享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区城管执法局有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
(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规定》
1、 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 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 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 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 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 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 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 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八)监督举报受理
1、电话投诉:
区城管执法部门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021-69910550
2、信件投诉:地址: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
邮编:201802
3、网上投诉:http://www.jiading.gov.cn/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